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株洲大匠风建筑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04民初1177号
原告:株洲大匠风建筑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大匠风建筑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株洲大匠风建筑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大匠风建筑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大匠风建筑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株洲大匠风建筑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