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02财保19号
申请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B3、B4、B5号栋3楼30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曾楷峰。
申请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4月27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申请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