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22执保642号
申请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申请人: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礼通街以东、城南路以南、花马东街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G7AM4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81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三百五十五万八千八百零八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