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20]长仲裁字第7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长沙仲裁委员会[2020]长仲裁字第734号裁决书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黎纲要
审判员 彭湘华
审判员 眭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鸣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