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44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领智工业园**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郴建集团****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曾楷峰。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7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已被冻结,该案暂时无法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被他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市美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唐勇林
审判员 周辉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巫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