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民终12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B3、B4、B5号栋3楼30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威,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礼通街以东、城南路以南、花马东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刘彦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米防水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川博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三份《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建工程分公司任务单结算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法院适用该三份结算单裁判案件,缺乏裁判基础。1.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签署的《4#地工程量计算式》、于2019年6月14日签署的《3号地防预算核对确认表》、于2019年6月14日签署的《赛道防水预算核对确认表》中不仅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签字,也有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周娜的签字(原审法院并未查明该事实)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是知晓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所核对的工程量为预算量、暂估量,并不是最终确认的工程量。2.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上诉人递交了《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防水专业分包结算说明》,说明的第一条载明:“因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项目总包单位和甲方(即原审被告)的最终结算未签字,承包人和防水分包的结算工程量,暂按目前与甲方(即原审被告)核对的工程量办理,最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即原审被告)结算的工程量为准”。被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上诉人递交了《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项目防水专业分包结算说明》,说明的第一条载明:“因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项目总包单位和甲方(即原审被告)的最终结算未签字,承包人和防水分包的结算工程量,暂按目前与甲方(即原审被告)核对的工程量办理,最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即原审被告)结算的工程量为准”。也就说,被上诉人再次以书面形式表明,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工程量为预算量、暂估量,并不是最终确认的工程量,并向与上诉人明确: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工程量以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结算书为准。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三份《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建工程分公司任务单结算表》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12日(涉案项目为郑州国际赛车场)、2019年8月24日(涉案项目为郑州国际汽车公园4#地)、2019年9月3日(涉案项目为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而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最终结算书的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也就是说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最终结算书已经推翻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建工程分公司任务单结算表》。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两份结算说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需要根据上诉人与原审被告签订的最终结算书,重新核对确认工程量,但被上诉人至今未与上诉人重新签订结算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适用三份只是确认了预算量、暂估量,且被后续发生的事实推翻了的结算表作为定案依据,缺乏裁判基础。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怠于办理与原审被告之间的结算,并以此适用三份结算单裁判案件,严重背离案件基本事实。三、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全部款项。原审法院已经认定涉案工程未交付,也未办理竣工验收,那么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郑州国际汽车公园项目4#地也只需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60%,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郑州国际汽车公园项目3#地也只需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50%,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100%。同时,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方签订的三份《防水材料供货三方协议》的约定,涉案工程的防水质保期为十年。退一万步讲,即使按照原审法院认为的涉案工程已经完成了工程结算,那么上诉人也只需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100%。四、在被上诉人开具全额发票前,上诉人有权履行抗辩权,不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3条的约定,每次须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和送达与付款金额面值相等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上诉人方可付款。根据上述约定,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是属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即先向上诉人开具发票),上诉人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即后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现被上诉人仅向上诉人开具了75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没有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被上诉人提出的工程款支付要求,而不应当是原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应在上诉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时按约定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判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吉米防水公司辩称:一、吉米防水公司所做工程已经完工,双方已经有确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上诉人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防水工程已经完工,2019年双方对吉米防水公司做工程量进行了核对、确认,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固定的、双方予以认可的,上诉人应当以该《分包结算说明》支付工程价款。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怠于办理与原审被告之间的结算属于事实。吉米防水公司所做工程完后,吉米防水公司与上诉人已经核算确认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上诉人明知要支付款项,却以内部审批、签字等各种借口迟迟不予支付,一直强调并未结算,问何时决算,却又没有明确时间,明显属于怠于办理结算。上诉人这种不积极履行相应的企业义务与社会责任,故意拖延的行为,明显属于怠于结算。三、上诉人应支付吉米防水公司完工的全部工程量款项。吉米防水公司自2017年分包并施工后,合同约定的180天工期早已到,但上诉人却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而且该项目实际防水施工程尚不到合同约定的50%,当前该项目已处于实际烂尾状态,没有明确的竣工与投入使用期,故上诉人不应以自己无法履约完成的项目,长期占用吉米防水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应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及时支付给乙方。四、吉米防水公司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上诉人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根据国家税务法规要求,应当在真实现金交易时,开具对应工程款项发票,乙方未收到对应款项或未接到甲方付款通知时,不得开具虚假税务发票。合同要求所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是在甲方付款时,先行开具发票。现在吉米防水公司起诉上诉人至今都没有要付款的意向,吉米防水公司如何开具发票。上诉人不能以此抗辩不予支付工程款。综上,吉米防水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川博泰公司述称:吉米防水公司与我们没有合同关系。工程没有竣工进行验收,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工程现场存在质量问题,防水脱落,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维修。
吉米防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0万元及利息15.8808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继续主张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诉请总合计:355.8808万元;2.判令被告田川博泰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作为承包人(甲方),吉米防水公司作为分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三份,主要内容为:分包工程名称分别为:郑州国际汽车公园项目4#地块、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郑州国际汽车公园项目3#地块;分包工程地点为郑州市经开区南三环与鹏程大道交叉口;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地块的防水专业工程含设计变更。分包合同暂定合同价款分别为:316万元、116万元、323万元。三个分包工程定于2017年7月1日开工,2018年1月1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郑州国际汽车公园项目4#地块分包合同约定: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所供材料卸至甲方施工工地后6个月内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材料货款及人工费,满6个月后,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支付已完工程量的60%;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暂估总价款85%;结算终审2个月内完成并双方签字确认,工程款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0%;招标人交房满2个月后工程款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5%)按照郑州国际名车广场工程总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批次付清(不计息)。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郑州国际汽车公园项目3#地块分包合同约定: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乙方所供材料卸至甲方施工工地后6个月内不得要求甲方支付材料货款及人工费,满6个月后,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支付已完工程量的50%;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暂估总价款70%;结算终审2个月内完成并双方签字确认,工程款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85%;招标人交房满2个月后工程款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质保金(5%)分别按照郑州国际赛车场工程、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工程总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批次付清(不计息)。三份合同均约定:结算时需扣除分包人施工现场所用水电费,水电费的计算规则是:每次结算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以上款项的支付,每次须由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和送达与付款金额面值相等的真实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承包人方可付款。分包人应自开票之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起一周内将发票送达承包人,并与承包人办理发票交接签收手续。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为11%。
田川博泰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方。2017年11月30日,甲方(需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乙方(供方)吉米防水公司,丙方(担保方)田川博泰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防水材料供货三方协议》、《关于郑州国际赛车场防水材料供货三方协议》、《郑州国际名车广场防水材料供货三方协议》,约定:3.丙方权益与责任:3.3丙方在乙方按甲方施工部位节点完成材料供应6个月之后,甲方不能及时支付货款时,可以在乙方提出申请并与甲方核实的前提下,由丙方代为支付,并从应付给甲方的最近一次进度款中扣除。
《4#地工程量计算式》显示:无争议筏板面防水工程量为60430㎡,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量为5049㎡。刘子华、汤乾,2019.4.17。
2019年6月14日《3号地防水预算核对确认表》显示:别墅区底板防水工程量为26525.04㎡,外墙防水工程量为1803.4㎡,屋面防水工程量为1560.3㎡;高层底板防水工程量为14797.99㎡,外墙防水工程量为2218.76㎡。施工单位:靳亚双、易瑶、周娜,建设单位:李娟娟,2019.6.14。
2019年6月14日《赛道防水预算核对确认表》显示:核对项目为工程量,分别为车队休息中心屋面2919.17㎡;欢迎中心屋面1389.15㎡;医疗中心屋面656.86㎡;配套服务用房屋面1625.28㎡;车库外墙:DWQ1为960.9㎡、DWQ2为612.36㎡、DWQ3为393.78㎡,合计1967.04㎡;车库底板:筏板6434.91㎡、条基406.62㎡、独基98.41㎡、柱墩1644.14㎡、集水坑359.95㎡,合计8944.03㎡;车库顶板3999.63㎡;看台外墙2008.19㎡;看台底板:筏板6574.26㎡、柱墩451.90㎡、集水坑443.16㎡,合计7469.32㎡。以下施工单位认为有异议的部分工程量未计入:1.外墙与筏板、屋面与女儿墙交接处搭接;2.基础阴阳角处附加层;3.配套服务用房和欢迎中心屋顶反梁处增加部分。施工单位:靳亚双、周娜、易瑶,建设单位:李娟娟,2019.6.14。
2019年8月12日《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房建工程分公司任务单结算表》显示:工程名称为郑州国际赛车场,施工队伍为吉米防水公司。施工内容:地下车库顶板防水3999.63㎡,单价85.36元,金额341408.41元;地下车库、看台、底板防水16413.35㎡,单价76.14元,金额1249712.46元;地下车库、看台、外墙防水3975.23㎡,单价48.5元,金额192798.65元;屋面防水6290.46平方米,单价77.115元,金额508223.32元。合计2292142.84元。
2019年8月24日《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房建工程分公司任务单结算表》显示:工程名称为郑州国际汽车公园4#地,施工队伍为吉米防水公司。施工内容:底板防水:数量60430㎡,单价78.5元,金额4743755元。外墙防水:数量5051.58㎡,单价50元,金额252579元。合计4996334元。
2019年9月3日《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房建工程分公司任务单结算表》显示:工程名称为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3号地),施工队伍为吉米防水公司。工程款为3461732.79元。
2019年10月25日《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防水专业分包结算说明》显示:“1.因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最终结算未签字,承包人和防水分包的结算工程量,暂按目前与甲方核对的工程量办理,最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结算的工程量为准。2.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防水合同中约定防水单价是含11%的税费,在施工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税率于2018年5月1日之后变动为10%,2019年4月1日之后变动为9%,在此期间无法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万),因此在暂定结算金额(2292142.84元)中需要扣除相应款项1%(金额500000/1.11*0.01=4054.504元)和2%(金额612142.84/1.11*0.02=11029.6元)的税费。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说明》中手写体记载“因我方急需该项目结算资料,针对项目部要求,扣除因国家税收政策给予减免的税金部分,我方同意项目部先行扣除,出具该项目结算单。”《说明》加盖有吉米防水公司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郑州国际赛车场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2019年10月29日《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项目防水专业分包结算说明》显示:“1.因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项目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最终结算未签字,承包人和防水分包的结算工程量,暂按目前与甲方核对的工程量办理,最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结算的工程量为准。2.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防水合同中约定防水单价是含11%的税费,在施工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税率于2018年5月1日之后变动为10%,2019年4月1日之后变动为9%,在此期间无法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5万,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万),因此在暂定结算金额(3461732.79元)中需要扣除相应款项1%(金额1500000/1.11*0.01=13513.51元)和2%(金额1011732.79/1.11*0.02=18229.42元)的税费。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项目。”《说明》中手写体记载“因我方急需该项目结算资料,针对项目部要求,扣除因国家税收政策给予减免的税金部分,我方同意项目部先行扣除,出具该项目结算单。”《说明》加盖有吉米防水公司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吉米防水公司以二被告欠付工程款为由,诉至该院。
庭审中,吉米防水公司称,案涉合同于2017年7月1日签订,其于2018年12月31日从工地撤离。李娟娟、汤乾系田川博泰公司工作人员,靳亚双、刘子华系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工作人员。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田川博泰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吉米防水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确认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已支付吉米防水公司工程款775万元。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存在增项,吉米防水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说法不一。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田川博泰公司称,二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的总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未完成,总包工程自2019年5月起开始停工,10月彻底停工,未办理竣工验收。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吉米防水公司申请,该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豫0122民初8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田川博泰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588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吉米防水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签订涉案三份分包合同后,对郑州国际汽车公园项目4#地块、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郑州国际汽车公园项目3#地块防水项目进行施工。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3日《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房建工程分公司任务单结算表》显示:郑州国际赛车场、郑州国际汽车公园4#地、3#地工程款分别为2292142.84元、4996334元、3461732.79元,合计为10750209.63元。2019年10月25日《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防水专业分包结算说明》、2019年10月29日《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项目防水专业分包结算说明》载明,在暂定结算金额(2292142.84元、3461732.79元)中需要扣除相应款项的税费共计46827.03元(4054.504元+11029.6元+13513.51元+18229.42元)。因吉米防水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均认可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已付工程款金额为775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支付工程款2953382.6元(10750209.63元-46827.03元-7750000元),应予支持。原告主张工程款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并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涉案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进行验收结算,故原告可主张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95338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主张利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吉米防水公司已于2018年12月31日从工地撤离,停止施工,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至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田川博泰公司应依照三方协议约定,代为向吉米防水公司支付款项。故,原告吉米防水公司主张被告田川博泰公司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田川博泰公司辩称案涉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不应支付工程款。分析认为,《3号地防水预算核对确认表》、《赛道防水预算核对确认表》、《4#地工程量计算式》中,均有二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与三处工程的任务单结算表中工程量基本一致。且案涉工程自2019年10月完全停工至今已近一年,二被告均未积极履行结算义务,并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项。故,任务单结算表中确认的工程款可作为本案结算依据,对二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辩称原告未向其足额开具发票,且应付工程款应扣除相应税费、水电费及住宿费等费用。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提供有两份专业分包结算说明,其中载明的应扣除税费,该院计算应付工程款时已作相应扣减。关于水电费、住宿费部分,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拖欠其水电费、住宿费等费用,吉米防水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该院不予采纳。原告应在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时按约定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53382.6元及利息(以295338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应履行款项可直接转入原告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湖南省分行世纪城分理处;账号:18×××8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70元,原告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43元,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3042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提交其与田川博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因其与吉米防水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的防水保修期限以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与田川博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同时三方协议约定的防水保修期限为十年,证明补充协议约定的防水保修期限为十年,亦证明吉米防水公司应当承担十年的质保责任。吉米防水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与田川博泰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吉米防水公司,吉米防水公司不是合同主体。因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与田川博泰公司违约在先,不能因为他们的违约行为而让吉米防水公司来承担不利后果,也不能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工程款。田川博泰公司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吉米防水公司、田川博泰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另查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提交的其与田川博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田川博泰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上诉称应按照《郑州国际赛车场项目防水专业分包结算说明》、《郑州国际车业总部港项目防水专业分包结算说明》约定,最终结算工程量以甲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结算的工程量为准。田川博泰公司称案涉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3号地防水预算核对确认表》、《赛道防水预算核对确认表》、《4#地工程量计算式》中均有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田川博泰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与三处工程的任务单结算表中工程量基本一致。且案涉工程自2019年10月完全停工至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田川博泰公司未积极履行结算义务,故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上诉称,不应向吉米防水公司100%付款,称其与吉米防水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5%)按照总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分批次付清(不计息),并提交补充协议主张防水工程质保期限为十年,并主张三方协议约定是十年免费质保。因吉米防水公司施工的系防水工程,目前质保金退还的条件还不具备,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应向吉米防水公司支付工程款的95%即10212699.15元(10750209.63*95%),剩余5%质保金待退还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故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田川博泰公司应向吉米防水公司支付工程款2415872.12元(10212699.15元-46827.03元-7750000元)及利息(以2415872.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吉米防水公司应在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时按约定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综上所述,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15872.12元及利息(以2415872.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应履行款项可直接转入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户名: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世纪城分理处;账号:18×××8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270元,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43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26127元。保全费5000元,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70元,湖南吉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143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1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