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怡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协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302号 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协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常贵大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科宁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协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丁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