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1302号
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协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常贵大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科宁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协众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协众汽车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丁 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