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1281号
申请执行人: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镇半坡村三组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9K2HQ8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正街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7457581X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3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90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