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91民初9516号
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甲公司与***、**、乙公司、某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甲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乙公司银行存款2,050,6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为2420100004990022000XXXX)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乙公司银行存款2,050,600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