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1202民初4780号
原告:湖南东泰天诺舍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刚,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
法定代表人:唐孟颉。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艳艳,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杨双安,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
原告湖南东泰天诺舍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设计公司)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以下简称英冠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泰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刚,被告英冠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艳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泰设计公司诉称:2017年6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及第三人签订通程培训室《装修设计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进行计费,总面积约2760平方米,总金额为276000元,优惠折后价格为168000元。并约定第一次付款叁万元,第二次付款柒万元,最后尾款付68000元。原告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后,而被告未能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2018年1月26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承诺函》约定将通程培训室设计费余款108000元分三次付给原告,第一次于2018年2月7日之前支付2万元,第二次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支付4万元,第三次于2018年7月21日之前支付4.8万元。两被告作出承诺后仅支付了2万元便再一次违约,至今尚欠原告设计费8.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该款项。被告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谨旖、英冠学校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88000元及利息792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暂从2018年1月27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7月27日利息为7920元;利息应计算至设计费付清时止),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英冠学校辩称:英冠学校并没有在通程设置分支机构,没有任何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关系,装修设计合同主要服务对象是艺思科不是英冠学校;且还没有的达到向原告支付设计尾款的条件。原告一直没有履行完毕该装修设计义务,也没有竣工验收,未达到要求支付尾款的节点。英冠学校不应当支付原告的设计费。
被告杨瑾旎辩称:承诺函上面签字是本人的签字,但是该签字并不是表达个人自愿加入承担向原告债务履行的意思,而签字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原告认为被告可以代表英冠学校签字所以就签了。艺科思的杨梅让本人把英冠学校的名义先用一下我才写的承诺函;承诺函也不是被告个人加入本次债务的意愿,整个承诺函表达的是可以由艺科思承担所有债务。本人也没有收到原告任何图纸和接收函,原告就通城的这个装修设计项目工程一直没有竣工和验收,这个工程实际的收益人并不是被告一个人而是艺科思二十一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7日,东泰设计公司(乙方)与被告***及案外人杨梅、李莎三人(甲方)共同签订《装修设计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通程培训室提供装修工程设计,合同价款为:按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计费,总面积约2760㎡,总金额为276,000元,优惠折后价格为168,000元。付款方式:第一次付30,000元,第二次付款70,000元,最后尾款付68,000元。设计周期:30天。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在合同甲方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设计义务,甲方付款60000元。2018年1月26日,英冠学校(甲方)与东泰设计公司(乙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署《承诺函》,承诺内容:甲方承诺就通程培训室设计费余款108,000元分三次付给乙方,第一次于2018年2月7日之前支付2万元,第二次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支付4万元,第三次于2018年7月21日之前支付4.8万元。***在甲方(签章)处签字。作出承诺后,***向东泰设计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2万元。东泰设计公司仍有设计费8.8万元未能收取。
另查明:***、杨梅、李莎共同发起成立培训机构艺科思,培训机构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通程广场7-8楼,该场地由东泰设计公司设计,对应装饰装修工程由他人完成,并交付使用。艺科思曾以英冠学校名义做广告、招生,后因不具备培训资质,艺科思被教育主管部门取缔停止培训。
再查明:英冠学校法定代表人唐孟颉系在校大学生,***与唐孟颉为母女关系;***自英冠学校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英语教学并负责部分校务管理工作。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有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告***及案外人杨梅、李莎三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东泰设计公司共同签订《装修设计合同》,被告英冠学校在合同落款甲方签章处加盖公章;其后,被告***又以英冠学校名义并签名向原告承诺支付剩余设计款,是代表英冠学校对设计合同的认可。根据合同相对性,综合本案情况,《装修设计合同》的甲方为被告英冠学校、***和案外人杨梅、李莎。被告英冠学校、***和案外人杨梅、李莎应共同对所欠原告东泰设计公司的设计费8.8万元承担责任。基于本案中设计费为共同债务,原告东泰设计公司有权选择部分债务人履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设计费88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并未约定,且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两被告已出具承诺函对债务认可,对其提出的未达到支付尾款的条件而不应支付剩余款项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东泰天诺舍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88,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东泰天诺舍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甜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