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泰天诺舍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东泰天诺舍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工行城北分理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唐孟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侗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东泰天诺舍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凯邦万象城2号楼1533-1534号。
法定代表人:汤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刚,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以下简称“英冠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东泰天诺舍设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另案当事人诉讼中提交的《装修设计合同》加盖有英冠学校印章,认定英冠学校为装修设计合同主体,应当承担合同义务,但未组织当事人双方对加盖英冠学校印章的《装修设计合同》进行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1202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怀化市鹤城区昂立英冠学校、***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曹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朗
书记员向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