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寿养老院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11执保181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北路1号安庆报业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62780234L。

法定代表人:陈诚,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养老院,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安庆市开发区司空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80008365990XR。

申请保全人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养老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证据,请求立即向被保全人调取记载申请保全人日常检查的2017年度、2018年度《消防设备维保台账》。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人请求立即向被保全人调取记载申请保全人日常检查的2017年度、2018年度《消防设备维保台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复制或封存被保全人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养老院记载申请保全人安徽大地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日常检查的2017年度、2018年度《消防设备维保台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保全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