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县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
被执行人:***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祝丽霜。
***与***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康定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康人社仲案字(2021)川3301民第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正在执行的罗贵香等13人与***泓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是同一种类,被执行人负有同样的义务。为有效避免重复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实现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川3301执30号案件的执行;
二、(2022)川3301执30号案件合并至(2021)川3301执33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晞
审判员 汪开祥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雷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