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慧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数慧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64313号 原告:北京数慧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娟,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北京数慧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63 78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8日,***入职我公司,于2019年1月9日提交辞职申请。在职期间,***以办理公司业务为由向公司借款163 780元。***离职时承诺于2019年4月8日前归还上述借款,但至今未还。故我方提起上述诉请。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本院可查明如下: ***于2018年10月8日入职数***,双方签订有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9000元。2019年1月9日***因个人原因向数***提出辞职,***在离职交接清单中注明欠数***151 527.63元,此交接单上有***的个人签名。庭审中,数***还向本院提交了个人往来明细帐一份,其上亦有***签字,***确认剩余163 780元将于3个月内还给公司。 数***以***未返还借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其返还借款。该委以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为由出具了京海劳人仲不字[2019]第15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数***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数***要求***返还访公司借款163 780元,但就此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中所显示的***借款数额并不一致,该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现数***所要求的返还额过高,本院按 151 527.63元认定***的欠款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北京数慧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十五万一千五百二十七元六角三分; 二、驳回北京数慧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 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