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304执保295号
申请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岳塘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河东大道89号丝绸广场1号楼1单元14110号。
主要负责人:文鹰。
被申请人: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岳塘分公司、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岳塘分公司、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的58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购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大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岳塘分公司、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岳塘分公司、湘潭华灿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