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汝城县顺通管道安装工程部、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026民初252号
原告:汝城县顺通管道安装工程部,住所地:湖南省汝城县。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新建东路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系该工程部负责人。
被告: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花区解放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汝城县顺通管道安装工程部与被告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汝城县顺通管道安装工程部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县顺通管道安装工程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顺通管道安装工程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计1101元,由原告汝城县顺通管道安装工程部承担。
审判员*工友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