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米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02民初2154号
原告:内蒙古米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东棚子村中泰物流园院内E区10号。
法定代表人:米全,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宁,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晨晖,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506-2509室。
法定代表人:彭林乔。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米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米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米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米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焕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