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泰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连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03民初7047号
原告:湖南泰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源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波波天下城1、5栋16006房。
法定代表人:邓仁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晶,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506-250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旗,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泰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公司”)与被告**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龙、顾晶,被告**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谢慧,第三人华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旗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泰嘉公司与被告**连之间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连与泰嘉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连入职泰嘉公司处担任普工,在鼎功-望城Ⅰ、Ⅱ回500KV线路工程(中段)、长沙电厂-威灵双回π入铜官变电站220KV线路工程、望城500KV变电站200KV送出工程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止,劳动报酬按计件、计量、出勤率等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后,**连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工作,至2020年8月31日该工程结束,泰嘉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退场。**连在涉案工程结束后进入华灿公司工作,泰嘉公司与**连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为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终止。**连向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其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今与泰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2)第296号裁决,确认泰嘉公司与**连自2020年3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该裁决对泰嘉公司与**连之间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存在错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至2020年8月30日终止。
被告**连辩称:泰嘉公司向**连发放了2020年9月至11月份的工资;泰嘉公司在2021年1月14日出具了**连的收入证明,而且铜官街道石渚湖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载明**连一直居住在泰嘉公司安排的宿舍;泰嘉公司在**连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发放了抚慰金。可见,**连与泰嘉公司在2020年8月30日后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本案也可能存在泰嘉公司将**连的劳动关系平移到其他劳务公司的可能性,请依法查明2020年8月30日后**连的用人单位。
第三人华灿公司述称:华灿公司与**连从未签订任何协议;**连受伤是为庆祝中段项目完工聚餐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华灿公司无关,发生交通后更不可能到华灿公司的项目工作;作业票的内容包含了中段和大跨越,无法确定开具时间。华灿公司与泰嘉公司也不存在劳务平移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10日,泰嘉公司向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鼎功-望城Ⅰ、Ⅱ回500KV线路工程(中段)输变电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2020年3月30日,泰嘉公司(甲方)与**连(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30日工作任务结束前三天止;工程项目为鼎功-望城Ⅰ、Ⅱ回500KV线路工程(中段)、长沙电厂-威灵双回π入铜官变电站220KV线路工程、望城500KV变电站200KV送出工程;岗位为普工,劳动报酬按计件、计量、出勤率/项目部工资造表等方式支付,不得违反国家最低工资制度,乙方的其他各种福利、津贴、国家基本社会保险费均含在当月的劳动报酬中不再另行计发;甲方为乙方购买行业相关商业保险;协议期限届满时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协议手续。协议签订后,**连编入S1202班组开始施工,并居住于项目工地宿舍。2020年9月19日,S1202班组退出鼎望线施工。2020年10月15日,华灿公司承接了鼎功-望城Ⅰ、Ⅱ回500KV线路工程(湘江大跨越)输变电工程施工的劳务分包,S1202班组于2020年10月20日又进入鼎功-望城Ⅰ、Ⅱ回500KV线路工程(中段含大跨越),进行大跨越段架线施工。2020年11月16日,**连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连就交通事故维权过程中,泰嘉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为其出具了《收入证明》1份,内容为**连系该公司员工,月平均收入为4930元。此后,**连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连自2020年4月1日起至今与泰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2)第295号裁决,确认**连自2020年4月1日起与泰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另查明,自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泰嘉公司按月向**连支付薪酬。在2021年1月,泰嘉公司又向**连发放了16230元。
本院认为,**连与泰嘉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为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30日。现泰嘉公司请求确认该期间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双方并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20年8月30日后**连与泰嘉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连与泰嘉公司签订协议后被编入S1202班组进行中段工程施工,该协议虽于2020年8月30日期满,但**连及所属S1202班组直至2020年9月19日才退出鼎望线施工,对于2020年8月30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双方的用工关系,应按照此前性质予以认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2020年9月19日后泰嘉公司与**连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泰嘉公司虽曾在2021年1月14日出具《收入证明》,但因该时间处于**连维权的特殊阶段,不应仅以该《收入证明》即认定双方至2021年1月14日仍存在劳动关系。同理,泰嘉公司在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虽又向**连支付过报酬,但鉴于双方此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仅以转账时间亦不足以直接推定为当月所发工资。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还应当具备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及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实质要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湖南省供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鼎功-望城Ⅰ、Ⅱ回500KV线路工程施工期间,虽成立了鼎功-望城Ⅰ、Ⅱ回500KV线路工程(中段含大跨越)项目部,但从其与泰嘉公司、华灿公司分别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来看,该工程分为中段和大跨越两个标段,各自交由不同劳务分包单位先后施工,泰嘉公司与华灿公司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连最初与泰嘉公司签订协议后被编入S1202班组进行中段工程施工,但在中段工程完工后,S1202班组于2020年9月19日退出了鼎望线施工,不再接受泰嘉公司管理。该班组再次进入鼎功-望城Ⅰ、Ⅱ回500KV线路工程(中段含大跨越)项目部时,住宿地点虽无变化,但工作内容已变更为大跨越段架线施工,**连提供的劳动不属于泰嘉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缺乏认定泰嘉公司与**连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要件。至于**连与华灿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系独立的劳动争议且因尚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不予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湖南泰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9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湖南泰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娟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涵
书 记 员 蔡资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