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23民初3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506-25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