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223民初3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506-25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