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228民初318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合作国际商贸城信息大楼2506-2509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30059328115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都安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南路1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875121239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作,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都安供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峙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