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22民初3634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女,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国网*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电力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网*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上列当事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4元,减半收取5,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