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姣与湖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州供电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722民初3634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原告:**,女,196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国网*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省电力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网*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上列当事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4元,减半收取5,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