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5民初22042号
原告:重庆启翔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红狮大道5号31幢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781201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45层1号(自编号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A1FP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启翔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翔公司)与被告重庆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燃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燃气公司支付拖欠启翔公司货款2417809.04元及利息(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37000元;从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事实及理由:启翔公司向燃气公司提供货物,双方于2021年11月18日进行对账,截至2021年10月31日,燃气公司欠付启翔公司货款2917809.04元,双方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燃气公司支付500000元货款后,尚欠2417809.04元一直未予支付。启翔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燃气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燃气公司支付第一次货款后,启翔公司在第二期货款前应开具足额发货货款的发票,启翔公司没有开具足额已发货货款发票,燃气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因系启翔公司违约,燃气公司不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进行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2月24日、3月11日、4月9日、4月15日、6月25日、8月25日、9月2日、9月22日,启翔公司先后向燃气公司出售手动球阀、无缝钢管等货物,双方分别签订八份《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标的物、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
2021年11月18日,启翔公司(甲方)与燃气公司(乙方)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确认截至2021年10月31日,乙方尚欠甲方2917809.04元,乙方支付甲方第一期货款后,甲方在第二期货款付款前,开具已发货未开票余额发票;协商乙方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付款3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付款700000元,于2022年1月20日、2月28日、3月30日、4月30日、5月30日之前各付款3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上述支付后尚欠全部到期货款,如资金允许,应当提前支付全部到期货款;如乙方未按以上方式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全部到期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启翔公司认可燃气公司已付货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问题。启翔公司与燃气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应视为双方对案涉买卖合同关系所做的结算,双方对货款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燃气公司辩称货款因未开具发票未达到支付条件,但双方在《分期付款协议》仅约定了启翔公司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并未约定开具发票可以对抗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燃气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剩余货款金额、付款时间、逾期利息等综合因素,启翔公司有权要求燃气公司支付货款2417809.0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7000元;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启翔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417809.0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7000元;及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38.47元,由被告重庆民生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心
书 记 员 陈凯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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