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文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5民初15594号 原告:重庆文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明月二路215号2幢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ABQYJY9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大厦3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94189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8727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双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11号(财势南滨尚城)16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ABXL76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11号(财势南滨尚城)16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4422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文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文拓公司)诉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能源公司)、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方全民生公司)、***、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双岭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双岭公司)、重庆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天然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被告民生能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全民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双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然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生能源公司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10126.03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438794.52元(含违约金2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判令被告方全民生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双岭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被告**天然气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渝(2019)**县不动产权第00015803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各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40800元、保全担保费(保险费)18711元;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9月17日,文拓公司与民生能源公司、方全民生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民生能源公司***公司借款1200万元,方全民生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并约定由**天然气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渝(2019)**县不动产权第000158037号等共16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全部不动产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日,文拓公司与**天然气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于2021年11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文拓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民生能源公司提供了借款1200万元。2021年11月1日,文拓公司与**天然气公司、双岭公司签署《抵押担保合同变更协议》,**天然气公司将案涉部分抵押物(共15幢,房屋建筑面积4925.43㎡)以“带抵押”的方式将产权转移至全资子公司双岭公司名下,并以该部分不动产继续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另,未作变更登记于双岭公司名下的抵押物(第15幢1-1,建筑面积48.64㎡)继续为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文拓公司多次催促还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民生能源公司、方全民生公司、双岭公司、**天然气公司共同答辩称:1.对借款本金1200万元无异议,但原告诉请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2.LPR是变动的,原告主张从2021年1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息,超过了LPR的四倍,应当予以调减;3.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其已就案涉借款主张了足额的利息;4.案涉借款合同并未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5.依法处理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 被告***答辩称,***没有对民生能源公司的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7日,文拓公司(甲方)、民生能源公司(乙方)、方全民生公司(丙方)、***(丙方)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1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借款年利率15.4%,自乙方收到资金日起计息;乙方应分别在2021年9月30日前、2021年12月31日前还款200万元、1000万元,到期一次性支付利息;若乙方未按时归还本金或利息的,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给甲方,且乙方还应从还款截止日起,以未还本息、违约金等款项总额为基数,继续按约定利率计息至本息还清为止;丙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及责任等(包括但不限于归还及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前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同日,方全民生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方全民生公司与文拓公司、民生能源公司、***于当日签署的《借款协议》,并同意为案涉借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以其名下的土地、房屋、在建工程、股权等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 同日,文拓公司(甲方)与**天然气公司(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为降低文拓公司的风险,**天然气公司同意以其持有的位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共计16本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渝(2019)**县不动产第000158037号、第000158008号、第000158076号、第000157563号、第000157628号、第000157677号、第000157648号、第000157696号、第000157723号、第000157778号、第000157910号、第000157940号、第000156012号、第000155947号、第000155817号、第000155489号]为《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清偿及合同义务履行等事宜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本合同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同日,**天然气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天然气公司与文拓公司签署的《抵押担保合同》,并同意以**天然气公司名下位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渝(2019)**县不动产权第000158037号等共计16本证书的全部不动产***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案涉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21年9月18日,文拓公司向《借款协议》约定的重庆中正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1200万元。民生能源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一张,确认收到借款1200万元。 2021年11月1日,文拓公司(甲方)与**天然气公司(乙方)、双岭公司(丙方)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变更协议》,主要约定:乙方将其名下位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共计16本证书的全部不动产***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乙方拟将所有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到其100%全资子公司丙方名下,经协商一致,决定由丙方作为抵押人按《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甲方)继续承担相应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其他条款不变。同日,双岭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天然气公司、文拓公司、双岭公司签署的《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变更协议》,并同意以双岭公司名下位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共计15本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渝(2021)**县不动产权第001340342号、第001318172号、第001340940号、第001346212号、第001345958号、第001351011号、第001351846号、第001353582号、第001354864号、第001376653号、第001357336号、第001357951号、第001360208号、第001360912号、第001363872号]***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案涉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21年11月3日,**天然气公司名下坐落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共16本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渝(2019)**县不动产第000158037号、第000158008号、第000158076号、第000157563号、第000157628号、第000157677号、第000157648号、第000157696号、第000157723号、第000157778号、第000157910号、第000157940号、第000156012号、第000155947号、第000155817号、第000155489号]办理抵押登记***公司名下。 2021年11月22日,**天然气公司名下坐落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共15本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渝(2019)**县不动产第000158008号、第000158076号、第000157563号、第000157628号、第000157677号、第000157648号、第000157696号、第000157723号、第000157778号、第000157910号、第000157940号、第000156012号、第000155947号、第000155817号、第000155489号]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于双岭公司名下。 2022年6月8日,文拓公司通过中国邮政速递(EMS)向民生能源公司、方全民生公司、***邮寄催款通知书,要求返还案涉借款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及承担违约责任。邮政速递物流查询结果显示,前述邮件在2022年6月8日、6月9日被签收。 因本案诉讼,文拓公司委托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费120400元,另因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支付诉讼财产责任保险费18711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变更协议、股东会决议、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催款通知书、EMS邮寄单以及物流查询信息、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文拓公司、民生能源公司、方全民生公司、***、**天然气公司、双岭公司等签订的《借款协议》《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变更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文拓公司向民生能源公司提供借款1200万元,并对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案涉借款中200万元借款的还款期限已于2021年9月30日届满,另1000万元借款的还款期限已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文拓公司有权要求民生能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借款利息支持为: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借款协议》成立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另,文拓公司已经按照LPR的四倍主张了借款利息,其要求民生能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方全民生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方全民生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民生能源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文拓公司主张权利时属保证期限内,方全民生公司、***应对民生能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优先受偿权。《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天然气公司名下坐落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共16本证书的不动产[渝(2019)**县不动产权第000158037号、第000158008号、第000158076号、第000157563号、第000157628号、第000157677号、第000157648号、第000157696号、第000157723号、第000157778号、第000157910号、第000157940号、第000156012号、第000155947号、第000155817号、第000155489号]已经办理抵押登记***公司名下。期间,**天然气公司、双岭公司、文拓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变更协议》,**天然气公司将提供抵押的除渝(2019)**县不动产权第000158037号外的其余15本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于双岭公司名下,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渝(2021)**县不动产权第001340342号、第001318172号、第001340940号、第001346212号、第001345958号、第001351011号、第001351846号、第001353582号、第001354864号、第001376653号、第001357336号、第001357951号、第001360208号、第001360912号、第001363872号,并由双岭公司作为新的抵押人以原抵押物继续承担抵押责任。案涉借款的抵押物权已经依法设立,文拓公司有权在其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关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借款协议》并未对因实现该合同项下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文拓公司要求民生能源公司等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文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文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双岭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15处不动产[渝(2021)**县不动产权第001340342号、第001318172号、第001340940号、第001346212号、第001345958号、第001351011号、第001351846号、第001353582号、第001354864号、第001376653号、第001357336号、第001357951号、第001360208号、第001360912号、第001363872号]以及被告重庆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县黄水镇川鄂街(窑湾)1处不动产[渝(2019)**县不动产第000158037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文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95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10472.44元,由原告重庆文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44.80元,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双岭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97027.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