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与重庆民生石油有限公司,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9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国际商务大厦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709347693G。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民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镇新齐村与官坟村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7799179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大厦3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94189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潇、**,男,该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重庆民生石油有限公司、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5887011.2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2年7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划拨了各类账户存款共计4548元。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X号X层X号及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X号X层X号的房屋,且上述房屋上设置了抵押权,本院没有处置权,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但是,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5887011.2元及相关费用(应扣除已兑现的4498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97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陶 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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