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30民初2251号之二
原告:湘西自治州联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557646968F,住所:湖南省吉首市雅溪村四组1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
被告:龙山湘渝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MA4Q513B7D,住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龙山工业集中服务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941898B,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大厦3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湘西自治州联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山湘渝天然气有限公司、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湘西自治州联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西自治州联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联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