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某某,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104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陶。
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未来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薛。
被执行人: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
被执行人:重庆黔江民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六路。
法定代表人:薛。
被执行人: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东城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
被执行人:***民生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谭。
被执行人: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
法定代表人:罗。
被执行人:重庆市民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璧山区***道。
法定代表人:尚。
被执行人:重庆市武隆区民生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芙蓉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
被执行人:秀山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渝秀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
被执行人: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
被执行人:松桃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路。
法定代表人:徐。
被执行人:***,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民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民生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民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民生燃气有限公司、秀山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松桃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重庆市公证处作出的(2022)渝证字第16044号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21)渝证字第452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民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民生石柱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民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市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民生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方全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民生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区民生燃气有限公司、秀山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松桃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案件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14486155.71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10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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