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02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339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419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任卉,女,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任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3民终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345105.84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4125.53元。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19年12月12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7月31日、9月3日、11月13日、12月11日等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19年7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证号为赣****号】的土地,暂不宜处置。
4、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卉名下位于安源区后埠街枫树湾社区山下路汇蓝国际(不动产权证号为****)的房产。
5、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卉、***名下位于安源区后埠街枫树湾社区山下路汇蓝国际(不动产权证号为***3、***4)的房产。
6、本院于2019年7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卉名下位于三里台181号八达花苑(不动产权证号为***5、***6)的房产。
7、本院于2019年9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任卉名下车牌号为赣J×××××和赣J×××××的车辆(未实际控制)。
8、本院于2019年9月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任卉在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9、本院于2019年9月3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萍乡市永朝贸易有限公司在萍乡市湘东区鹏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10、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11、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3民终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罗军
审判员潘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