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萍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经贸大厦附3楼,组织机构代码733930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萍乡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萍乡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萍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息18095839.31元,案件受理费69440.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江西银行萍乡分行、工商银行芦溪支行查询,两被执行人均无存款;向萍乡房产管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均无房产记载;向萍乡市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均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萍诉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层压机等财产(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已于2015年8月17日将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层压机等财产(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作价4919730元交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萍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宁******
审判员康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