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

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萍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建设东路3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30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萍乡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萍乡赛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萍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萍乡市汇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4月14日以(2014)萍诉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层压机等财产(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14年8月27日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同年9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同年12月22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西宝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层压机等财产(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