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32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任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阳涛,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
法定代表人:曾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71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仲裁案件受案号:(2018)深仲受字第717号。
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8年10月22日。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对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仲裁庭未同意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双方租赁涉案房屋近20年,期间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投资改造,建设了铁皮、围墙、冻库、车间、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污水处理池及设施设备、车间隔墙等不可移动的构建物。涉案房屋因进行城市更新,上述构建物可以从城市更新主体处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为确定该部分构建物的价值,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向仲裁庭申请鉴定,仲裁庭在未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裁决,程序违法,导致事实认定不清,客观上也造成了申请人无法根据鉴定的结果向城市更新主体主张拆迁补偿。
2.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裁决结果不公。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下屋及田心旧村城市更新项目补偿方案》足以证明涉案房屋进行城市更新,即被申请人与深圳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屋城市更新签订了补偿协议,而《上下屋及田心旧村城市更新项目补偿方案》第4页明确对于临时性建筑、构筑(物)可以获得补偿,因此申请人所投资建设的构建物属于补偿范围。被申请人与深圳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补偿协议足以证明该部分建构物获得补偿的金额,该部分款项应当归申请人所有。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隐瞒了该补偿协议,影响了公正裁决,导致仲裁裁决未认定该部分补偿事实,从而驳回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申请人主张仲裁庭对于其提出的鉴定申请未予以同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这属于仲裁庭对事实的查明,对案件实体处理的范围,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被申请人就涉案房产与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与深圳市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补偿协议,被申请人也否认曾经签署补偿协议,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萍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赵 雪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缓(兼)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