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9923。
法定代表人:曾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深,住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鸿兴路**博广天兴食品厂**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194818。
法定代表人:李任才。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7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3执58号,因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号为(2019)粤03民特327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撤销仲裁申请已被驳回,2020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查,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717号裁决确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于2018年1月31日解除,被执行人应立即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差额等相关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扣划人民币4040615.24元。2020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债权确认书,称被执行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3月31日返还租赁房屋,并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914317.8元。
本院依法扣划执行费人民币41543.18元,将执行款项人民币3914317.8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将剩余款项人民币84754.26元退还至被执行人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71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71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深圳博广天兴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查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 长 )李祥
执行员 (审判员)杨雁楷
执行员 李 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