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05民初9181号
原告: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孙庄村津芦区208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健,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鹏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嘉畅园小区7号楼底商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戈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双,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林古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小树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姚智,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号楼(中山路与金纬路交口)。
负责人:李錾,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该单位员工。
原告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海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鹏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锦物业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林古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古里居委会),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区住建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鑫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被告鹏锦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庞艳双,被告林古里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第三人河北区住建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鑫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第三人申请拨付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给付原告工程款157442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案涉小区天津市河北区北斗花园小区“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局部道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原告已依约将局部道路维修工程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并已完成结算审价,该工程已交付使用。但二被告未按照《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导致原告至今未能获得任何工程款。经原告多次请求二被告配合办理结算事宜,均未果,故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鹏锦物业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关于第二项诉请,由于我方一直在履行配合原告申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是林古里居委会,故我方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对于涉案工程,我方与林古里居委会是委托关系。根据相关文件,我方在申请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时,是接受业委会委托,根据业主意见提出申请。故我方从事委托工作的责任及后果,应当由委托人即小区业主来承担,工程款应当由小区业主共有的房屋维修资金来列支。根据住建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第4款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的支出或物业服务的成本,该规定已经明确了物业所收取的物业费不应当支付该工程款,而是应当由维修资金去列支。我方在本案中没有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义务。我方一直按照政策文件的要求积极履行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结算义务,目前是由于林古里居委会拒绝在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这一份结算申报要件上盖章签字,导致工程款无法划拨,是由于林古里居委会不履职造成,并非我方行为导致,但我方也是同意继续配合原告履行合同义务。
林古里居委会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我方之所以没有在相关文件上盖章,是因为小区居民对施工单位的选取、公示和工程的施工质量有异议,且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对涉案小区内绿化造成了破坏,所以小区居民强烈反对我方在公示文件上盖章。
第三人河北区住建委述称,按照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划拨程序来讲,申请单位并未到我方办理划拨手续。我方的意见是如果划拨材料齐全,我方会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限进行划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津市河北区北斗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系被告鹏锦物业公司,该小区受被告林古里居委会管辖。2019年3月22日,因北斗花园小区3号楼1门、3号楼2门等局部道路存在损坏、破损、坍塌等问题,被告鹏锦物业公司受天津市河北区北斗花园业主大会的委托办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手续。2019年4月8日,第三人河北区住建委经现场查勘,该项目3#1门等道路出现局部道路损坏情况,属于应急维修范围,并于2019年4月9日做出“同意”审批。2019年10月份,被告鹏锦物业公司委托天津中兴财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单位对案涉项目进行招标,经招标流程确定原告为中标单位。在此期间,因天津市河北区北斗花园业主大会解散,被告林古里居委会按照《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的规定,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2019年10月22日,被告鹏锦物业公司及林古里居委会作为发包方(简称甲方)与原告盛鑫海公司作为承包方(简称乙方)签订《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斗花园3号楼1门等部道路应急维修工程;工程地点:天津市河北区小树林大街北斗花园;承包范围:维修北斗花园3号楼1门等部道路;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659611元;本工程定于2019年10月30日开工,2020年8月15日竣工。价款支付与调整:工程完工后按照天津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盛鑫海公司进场施工。2020年8月17日,原告作为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天津市神州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鹏锦物业公司、林古里居委会出具《维修工程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北斗花园道路应急工程;工程地点:河北区新开路与胜利路交口北斗花园;开工日期:2019年10月30日;竣工日期:2020年8月15日;工程决算:1672808元;工程验收时间:2020年8月17日;验收结论:经几方确认,按施工合同内容全部完工,没有增减项,并验收合格。2022年5月9日,被告鹏锦物业公司与林古里居委会委托天津中兴财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决算审价,审价结论为:北斗花园项目的局部道路维修工程的送审价为1659611元,经审价后的审定价为1574422元,核减金额为85189元。以上决算审价金额经三方签字认可,作为最终工程决算价款的依据。原告与被告鹏锦物业公司、林古里居委会及审价单位天津中兴财咨询有限公司在《工程决算审价审定单》上共同签字、盖章。2022年6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鹏锦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鉴于甲方承包的天津市河北区北斗花园项目局部道路维修工程(工程编号:190314015487)(以下简称“该工程”)已完工且验收合格,因该工程系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维修的工程,目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林古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拒绝配合乙方履行工程结算申报义务,导致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无法对该工程款完成拨款审核,致使甲方工程款一直拖欠。为解决甲方工程款的给付事宜,现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确认该工程经决算审价的工程款金额为1574422元。二、乙方同意于2022年8月15日前协调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林古里社区居民委员履行工程结算申报义务,配合甲方按照天津市关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办理工程款拨款手续……”2022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鹏锦物业公司、林古里居委会及监理单位天津神州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应急维修工程验收报告》,载明工程名称:局部道路应急维修工程(20190314)-3号楼1门等;工程地点:河北区新开路与胜利路交口北斗花园;开工日期:2019-10-30;竣工日期:2020-8-15;决算金额:1644241.39元;工程验收时间:2020-8-17;验收结论:经几方确认,按施工合同内容全部完工,没有增减项,并验收合格。同日,被告鹏锦物业公司及林古里居委会出具《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内容为:坐落于河北区项目于2019年10月对已超过保修期的局部道路实施应急维修。本次工程由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现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最终维修工程总决算金额为1644241.39元(其中维修决算费用为1574422元、审价费用为16569.11元、监理费用为41490.28元、招标费用为11760元),从该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账户中核减。特此公示。2022年8月2日起,鹏锦物业公司对《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工程决算书、《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结果公示》《应急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中标通知书》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了7天公示,并于2022年8月9日在《应急维修工程使用费用情况公示说明》上签字盖章。现因被告林古里居委会拒绝在上述公示说明上签字盖章,导致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手续无法继续办理,原告无法获得案涉工程款。庭审中,被告林古里居委会辩称其拒绝盖章的原因系小区业主对案涉工程施工单位的选取、工程质量有异议,且反映原告在施工过程对小区绿化有破坏,故小区业主强烈反对林古里居委会在公示说明上盖章,但就此抗辩意见,被告林古里居委会表示仅是小区业主口头陈述,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案涉工程总决算金额为1644241.39元,包括维修决算费用1574422元、审价费用16569.11元、监理费用41490.28元、招标费用11760元,其中审价费用、监理费用及招标费用已由被告鹏锦物业公司先行垫付,并当庭提交相关增值税发票。第三人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按照工程总决算金额发放至被告鹏锦物业公司处。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鹏锦物业公司、林古里居委会签订的《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合法有效,上述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通过合法的招标程序承揽案涉工程,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天津市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故被告鹏锦物业公司及林古里居委会应积极按照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完成案涉工程款的划拨、给付,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第三人申请拨付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给付原告工程款15744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鹏锦物业公司表示愿意配合积极履行相应申办义务,本院不予置议。被告林古里居委会以小区业主对案涉工程施工单位的选取、工程质量有异议,且反映原告在施工过程对小区绿化有破坏,故小区业主强烈反对林古里居委会在公示说明上盖章为由拒绝办理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申办手续,因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鹏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林古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北斗花园3号楼1门等部道路应急维修工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手续,待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到账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44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5元,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林古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丽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华 茜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