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53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69338137B),住所地天津市******道南***津芦区2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O5JQTQ3M),住所地******道南***东安驾校内1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盛鑫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2)津0110民初294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647959.78元,执行费556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2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2月13日、2023年2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无房产;
3、于2022年12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3日,实际冻结金额165459.9元;
4、于2023年2月16日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于2023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于2023年2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金额3845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7、由于被执行人公司车辆众多,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
8、于2023年2月22日通过约谈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