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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某某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09民催1号 申请人:**市***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苏州河路18号科创园2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市***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2年1月13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22年1月23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1403272/22306048,票面金额为10189元,申请人为**市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市某公司,出票行为苏州农村商业银行松陵支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22年1月6日苏州农商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市***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市***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龚 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虹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