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2民初37号
原告:莘县张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莘县张寨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孔红霞,该镇镇长。
被告:莘县利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王寨镇西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芳利。
原告莘县张寨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莘县利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莘县张寨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莘县张寨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种景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