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利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522执2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2日生人,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1日生人,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莘县双利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莘县大王寨镇西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莘县利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大王寨镇西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宗山,男,1980年1月1日生人,汉族,住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莘县双利蔬菜瓜果专业合作社、莘县利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莘县大王寨镇人民政府债权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靳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