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1504号
原告: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社会团体,91350524MA32TRMF9A,地址:中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福华商厦21层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地址:中国泉州市**县凤城镇中寮片区F-2地块。
申请人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年月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144582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曾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