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24民初638号
原告
***,男,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兰,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32TRMF9A。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言炀,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清,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刘雅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王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