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

*****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民初7328号
原告
*****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高树在,任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鹭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致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县。
法定代表人:王伟,任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
撤诉
时间
*****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