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5民初185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市(三特超市二楼)。
法定代表人:游作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永春县大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春县环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第三人: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B栋1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星华昌源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县大鹏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建浩恩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