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财保21号
申请人: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易乔木,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胡圣明。
被申请人:湖北南美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v>
法定代表人:胡圣明。
申请人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利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高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某公司)、湖北南美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利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某公司、南美公司银行存款892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申请人长利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配套生活区二期工程会所1-2层(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高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南美生态置业有限公司89244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配套生活区二期工程会所1-2层(1)室房屋【房房屋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南字第**】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长利玻璃(汉南)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启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