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443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尚斌,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283号11幢5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5158XT。
法定代表人韩恒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学文,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朋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梦舒、杨尚斌,被告法定代表人韩恒刚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学文、李朋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非法使用原告证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2500元(从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14日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律师费5000元,共计207500元;2、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被告也将原告毕业证书的原件交还给原告。2018年年底,原告准备使用该证件时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将证件信息挂在相关登记机关公示的网上,由于证件不能同时被两个单位使用,导致原告的相关证书不能在本职工作中正常使用。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非法使用原告的证件,并将相关信息从登记机关官网上删除,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停止占用原告证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引起本诉。
被告辩称:1、原告相关信息已从测绘资质系统中删除。2、原告虚假陈述,原告从未办理过离职手续,并且至今未进行相关技术保密资料的交接和脱密处理,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相关信息不能从资质管理系统中删除。3、被告因政府政策等原因无法删除原告相关信息,不应承担相应的后果。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5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关于给予本省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测绘单位取得的有关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测绘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也多次在微信群“郑州测绘资质管理交流群”中告知包含被告在内的测绘公司:现阶段停办资质及技术人员备案等相关业务。在上述情况下,被告一直无法从登记机关删除原告相关信息,属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原告与被告从未以任何形式约定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全部诉讼,聘请律师并不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必要条件。故原告主张律师费不应支持。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具体的计算依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行为受到实际影响及实际损失。综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就职于被告公司,于2017年离职。后原告的毕业证书仍被被告公示在河南省测绘信息管理系统中,原告多次主张让被告删除未果,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2021年5月18日,原告查询其毕业证书信息已在上述管理系统中删除。
以上事实由毕业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测绘资质分级标准》、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截图、《委托代理协议》、发票、支付凭证、《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影响本院裁判结果,本院不予赘述。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后,被告未及时将原告毕业证书信息从河南省测绘信息管理系统中删除,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虽在本案立案后已停止侵权行为,但本案系因被告之前的侵权行为引起,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非法使用原告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提交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给予本省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截图,欲证明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被告之前无法将原告信息从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中删除,原告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文件的发布时间分别为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5日,平台截图的时间为2021年4月,从原告离职至上述文件的发布,期间有时间间隔,被告在原告离职后未及时撤回原告在其公司的信息,并非仅因上述客观原因所致。故被告的上述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的毕业证书信息不能在资质管理系统中删除有原告自身原因,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