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5806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斌,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283号11幢5层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5158XT。
法定代表人:韩恒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学文,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舒、杨尚斌,被告(反诉原告)天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学文、李朋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腾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测绘工程师资质(含工程测量工程书、本科毕业证书、身份证),删除其在互联网上非法使用上述证件的信息;2、判令被告天腾公司赔偿非法使用原告证件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含律师费5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天腾公司停止使用证书之日);3、判令被告***、***对前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天腾公司停止非法使用原告的证件,并将相关信息从登记机关官网上删除,但是天腾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11月,原告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天腾公司担心文书上网对其公司产生影响,原告与被告天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天腾公司承诺在2020年10月30日前停止使用原告的测绘工程师证书,并删除在互联网非法使用上述证件的信息,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截至今天,被告天腾公司至今未停止占用原告证件,故诉至法院。
被告天腾公司辩称,1、原告提供的工程测量工程师证书系虚假证书,被告天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请求维护的“权利”自始不存在,被告天腾公司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因此被告天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利用虚假的资质证书从被告天腾公司处获取非法利益,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2、即使原告提供的工程测量工程师证书为真,被告天腾公司未及时停止该证书的使用是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造成,因此被告天腾公司不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2019年12月11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公告载明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的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15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给与本省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按照测绘资质审批权限,将测绘单位取的的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2021年12月31日。在上述情形下,被告天腾公司无法从登记机关处删除原告相关信息,上述情形是政府政策原因导致,属不可抗力,并非被告天腾公司故意为之。根据相关规定,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天腾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答辩意见同被告天腾公司答辩意见。
反诉原告天腾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返还天腾公司支付的赔偿金4万元及利息;2、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7日,***、天腾公司因工程测量工程师证书问题与***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天腾公司向***支付赔偿金4万元。后天腾公司依约履行了支付义务。2021年1月12日,经查询,***提供的工程测量工程师证书系虚假证书,其根据虚假证书向天腾公司索取赔偿获取不当利益4万元,故引起本诉。
反诉被告***辩称,天腾公司要求***返还4万元赔偿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天腾公司的反诉请求。1、天腾公司在办理测绘资质时,实际使用了***的身份证、毕业证及中级职称证书,且为了维持其资质等级,至今仍在使用。2019年11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天腾公司删除使用其证件的相关信息,***2015年10月已经从天腾公司离职,诉讼过程中,天腾公司派***与***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同意让天腾公司继续使用其相关证件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后,天腾公司推脱不把***的相关证件退出来,导致***仍无法正常使用其专业技术资格。天腾公司自2015年10月***离职后仍一直使用***的证件及个人信息,构成侵权。2、工程测量工程师证书系天腾公司统一办理,若为假证,也应当由天腾公司自行担责。3、***的毕业证与工程测量工程师中级证书均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一种,天腾公司一直在利用***的资质,应当予以赔偿。天腾公司自2015年10月***离职后仍一直使用***的证件及个人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其被注册在天腾公司,导致其无法在其他公司注册使用。4、天腾公司起诉要求***向其返还赔偿款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天腾公司实际使用了***的个人证件,并因此得以维持其资质等级近6年,天腾公司也是在此基础上与***达成的《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天腾公司并没有因此利益受损,反而仍然获取大量利益。
被告***辩称,对反诉请求无异议。
被告***辩称,同意天腾测绘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曾就职于天腾公司,***称其于2015年10月20日离职,天腾公司称***于2018年6月份左右离职。后***的测绘工程师资质(含工程测量工程书、本科毕业证书、身份证)仍被被告公示在河南省测绘信息管理系统中。2019年12月30日,***、天腾公司、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天腾公司应在2020年10月30日前停止使用***测绘工程师资质,并删除其在互联网上非法使用上述证件的信息;2、天腾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40000元,其中15000元已于2019年12月20日支付,剩余25000元天腾公司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3、***、***自愿为天腾公司所承诺事项承担担保责任,若天腾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有权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7月21日,天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恒刚支付***25000元。2021年1月12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天腾公司出具《关于查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结果的证明》,载明:恩施州职改办查验,未查到***(身份证号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号:K0032012300148)复印件里的相关信息。天腾公司称***的“工程测量工程师”是由***本人自行提供至天腾公司,该证书系虚假证书。***称该证书是天腾公司统一办理。***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2021年5月18日,原告查询其测绘工程师资质信息已在上述管理系统中删除。
以上事实由《和解协议》、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管理系统截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复印的原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关于查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结果的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天腾公司提交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15日发布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给予本省测绘单位一年政策过渡期限的公告》、测绘资质管理系统群分别于2020年12月4日、2021年1月11日发布的通知,欲证明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天腾公司无法将***的资质证书等信息及时删除,天腾公司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原告对上述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从***离职至上述文件的发布期间有时间间隔,天腾公司在***离职后未及时撤回***在其公司的信息,并非仅因上述客观原因所致。且根据发布时间,天腾公司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对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延长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公告》系明知。故天腾公司的上述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故本院不予赘述。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天腾公司离职后,天腾公司未及时将***测绘工程师资质信息从河南省测绘信息管理系统中删除,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天腾公司虽在本案立案后已停止侵权行为,但本案系因天腾公司之前的侵权行为引起,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及诉讼费均应由天腾公司承担。***请求天腾公司赔偿非法使用原告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天腾公司辩称,被告天腾公司未及时停止该证书的使用是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造成,不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证明目的,故本院对其上述辩称不予采信。***要求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和解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故本院不予支持。天腾公司称***的工程测量工程师证书系虚假证书,因需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认定,故本院不做评判。天腾公司请求***返还支付的赔偿金4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起诉前天腾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第一项内容,本案立案后,天腾公司才将***所诉个人信息从河南省测绘信息管理系统中删除,且天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的工程测量工程书受到损失。故本院对天腾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40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天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