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523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孙超伊,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万赢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县潢河北路九龙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334487158XN(1-1)。
法定代表人:陈鹏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万赢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赢市政公司”)作出新自然资罚字【2019】第64号处罚决定中第1、2项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以2019年6月被执行人万赢市政公司在新县苏河镇郭大洼陈洼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石子加工厂,经现场测量和套合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新县土地利用现状图,占地面积5013.29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林地3938.84平方米,基本农田1074.4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属违法占地,于2019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后于2019年8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万赢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新自然资罚字【2019】第64号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占用的苏河镇郭大洼陈洼组5013.29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即1074.45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489元;处以占用其他土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即39383.84×3元/平方米=11816.52元,合计33305.52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只履行第3项处罚义务,第1、2项处罚义务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万赢市政公司作出的新自然资罚字【2019】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2015年1月9日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第二期)针对国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已经明确“裁执分离”的规定,故第1、2项处罚决定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新自然资罚字【2019】第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之1、2项决定内容,即“1、责令退还在新县苏河镇郭大洼陈洼组占用的5013.29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由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晓静
审判员 李伦达
审判员 余丽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