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428执保538号
申请人:武城县燕达空调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产业平台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区经南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燕达空调设备厂与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20年7月1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
至此,对被申请人郑州费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鲁1428执保538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