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卡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7907号
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纯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新南路162号B单元2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196403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玅如,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73号附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61719X2。
负责人:***,职务不祥。
被告:浙江金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98号1幢90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4516133P。
法定代表人:邵宏波,职务不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卡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江金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