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6062号
原告: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横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KH5T3Y。
法定代表人:张永。
被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新南路162号B单元2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196403R。
法定代表人:柯研。
原告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江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中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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