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0376号之一
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新南路162号B单元2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196403R。
法定代表人:柯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科冠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94151328A。
法定代表人:王广瑞。
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科冠滤清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廊坊市科冠滤清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科冠滤清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重庆纯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利 萍
人民陪审员 赵庆艳
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韩冰丽
书记员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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