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7财保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27MA65HGT2XA。
经营者:***,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82313935。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川0727财保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的质量保证金317895.95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款项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现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该套房屋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平武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所的质量保证金317895.9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