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7民初1431号
原告: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平武县。
经营者:***,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阳万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武县宏鑫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